关于社会与自然的讨论

高一 议论文 1103字
2021-06-12 11:25:49

野生动物基于本性的迁徙,从自然的尺度本身来说当然是正当的。而人类作为大自然之中的一份子,也同样应当给予这样的迁徙以必要的便利,绝不能因为文明的武断而轻易地阻止野生动物们的迁徙。但考虑到现实之中的象群对其迁徙沿途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造成的妨碍与破坏,事情仿佛又不能这样轻而易举地盖棺定论了。

首先,我们可以确认这样一点:野象虽然身为自然动物,理应受到人类对于一切自然性产物的同等保护。但与此同时,身为野生动物的野象却又在其迁徙的路线之中经过了由人类的文明建立、管辖的村庄与集镇。这样一来,身为自然造物的野象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的自然造物,同样也必需受到社会规则的管制与约束呢?

然而,正所谓“无知者无罪”。一个社会的规则与法律,实际上是不能够、同时也不应当处罚对于规则与法律本身缺乏最基本的理解能力与可能的个体的。譬如,未成年人与精神疾病患者都不会被判定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同样,野生动物并不具有基本的思维与认识的能力,所以也同样没有理由对于自身失当的行为与该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不过,从另一种角度来看,社会的规则与法律所适用的对象应当仅仅局限于受该社会庇护与管辖的一切公民与群体。而迁徙之中的野象,却并不能被包括在上述范围之内。所以从一开始,我们将野象类比为未成年人与精神疾病患者也许首先便是很不恰当的,更加合宜的类比项也许应当是台风、海啸、泥石流这些为人类社会造成危害的自然现象。

可将野象的迁徙视为一种自然灾害,并用对待自然灾害的态度来对待,这样的观点是否又有些太过缺乏感情了呢?虽然象群的迁徙,的确不可否认地对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与相当程度的阻碍,但因此便将象群视作为人类带来危害的自然灾害,或许也并不是一种可取的看法。

基于以上的这一系列思考与讨论,我认为对于象群的迁徙,我们最好以:引导、跟踪以及必要的驱离与避让,作为化解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冲突的最优解。做到兼顾自然生态的保护与社会秩序的维系,使野生象群的迁徙与当地居民的生活在和睦与和谐的氛围之下并行不悖。

毕竟,人类的文明虽然在某些方面略高于自然,但终归仍旧停留在自然产物的范畴之内。我们当然没有理由破坏自身长久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来满足人类一时的需求与便利。但是在另一方面,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却又必需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相一致。

因此,如何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我国生态治理进程之中的一项难题。而现如今,出现在象群迁徙路径上的“人象冲突”则是该问题的一项具体表现。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谨慎处理、认真对待,并最终使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达到和谐与统一。